(1)贯彻履行党和国家相关发展经济开发区的方针方针,施行国家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履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决议和规则,依法拟定经开区行政处理规则。
(2)安排编制经开区整体发展规划,拟定经开区中长期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规划,并安排施行。
(4)批阅(或报批)、处理国内外出资在经开区内的出资项目和方案,以及进出口方案和业务。
(5)依据同意的整体规划和控制性具体规划,担任批阅经开区内的各类建造项目,批阅各类建造工程的规划、规划;担任工程建造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处理、质量监督和工程检验业务,颁布地市一致编号的《建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6)担任对进经开区出资项目的批阅(或报批)、核准和存案作业;对国家出资项目,在市本级批阅权限内,批阅立项陈述、可行性证明陈述,下达项目建造批文。
(7)担任经开区土地的一致规划、征用、开发,并依据市政府的授权处理经开区土地,处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发证等手续;担任经开区征地范围内拆迁、补偿、安顿等作业。
(9)担任对经开区内各类企业的服务、辅导和协调作业;担任经开区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的申报、审阅和新产品的申报、判定、检验;担任经开区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作业。
(10)安排经开区内项目和企业的鉴定;安排经开区内科技方案项目的申报、审阅和科研成果的判定、科技型企业鉴定等作业。
(11)一致处理经开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经开区内涉外业务,帮忙处理经开区企业人员出入境有关手续。
(15)担任处理市直有关部门在经开区建立的派出组织和专门就事人员。市直有关部门在经开区建立的派出组织视同经开区内设组织,派出组织人员的升官由经开区担任点评,派驻单位做录用。派出组织作业人员的作业经费、薪酬、津补助由市财务切块划到经开区,经开区担任发放。
(16)依据授权,担任经开区建筑工程、市政设备建造工程施工、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等处理作业;担任国有资产、矿产资源的处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