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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米乐m6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5-06-16 18:15:2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工作目标二、重点任务(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取缔“十小”企业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建议》(内政发〔2015〕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内蒙古。(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控,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ECO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到2020年,全区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9.6%。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全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到2030年,全区四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为75%左右,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取缔“十小”企业组织全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公司排查工作,编制取缔“十小”企业年度计划。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生产项目。(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环保厅牵头,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制定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经济与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环保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济与信息化委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鼓励独立焦化企业建设干熄焦装置,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涉水行业开展清洁化技术改造。巴彦淖尔市要开展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确保稳定达标。呼和浩特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所有电石法生产PVC企业一定在2015年底前完成汞触媒“高改低”改造,并采用盐酸深度脱析、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等地要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对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等117个工业集聚区开展重点排查,促进水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强化集聚区企业污水预处理,排查预处理水质未达标的企业及运行不正常的集中处理设施,并限期整改。2017年底前,各级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其园区资格。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工业集聚区现有晾晒池、蒸发塘情况开展排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备,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计划,全面整改。(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科技厅、经济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与改造2016年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十三五”规划草案》,并组织实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要因地制宜做改造。2020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呼伦湖、乌梁素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以包头市、赤峰市为重点加强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的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解决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备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呼和浩特市建成区到2017年,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解决能力要求相适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备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环保厅、农牧业厅等参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加速畜牧业产业整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畜牧业的转型升级。到2016年,完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环保厅参与)2、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深入推动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不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赤峰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等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16个大型灌区和79个重型灌区需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培养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目标责任制、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规范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以及项目申报、审查、实施、考核等工作。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抓好生态村镇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连片创建。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地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800个。(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4、积极防治船舶污染

  根据部门事权分工负责,2021年起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包头市平安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自治区交通厅牵头,经济与信息化委、农牧业厅、质监局等参与)(四)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体系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别报上一级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体系。对未完成上年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总量审批。到2020年,组织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最大限度地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点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控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四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控煤化工、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地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开展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排查,编制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特殊的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快建设一批矿井水利用重点工程,逐步实现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净化处理回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牵头,水利厅、能源局等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的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各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做考核。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行政区,落实到河湖和地下水源,严格管理要求。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对于新增工业用水使用地下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于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通过水权转让的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用水,保证区域取水总量不增加;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管理,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2016年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定期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的开采。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管理。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6年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制定并实施关闭计划。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2017年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未超采区地下水取水量不能超过其可开采量。继续开展我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2016年底前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工业循环用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2015年修订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制定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加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在全区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缺水地区和有条件的城市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到2018年,建立节水财政补贴机制;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设区城市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完善排水管网设施规划,防止发生城市内涝。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牧业节水。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黄河干流区重点进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节约的灌溉水量主要用于工业和城市及生态用水。辽河流域地表水灌区以节水改造配套为主,节约的灌溉水量主要补给河道;地下水超采区以滴灌、喷灌为主,减少地下水的采用。嫩江和海拉尔河流域地表水资源丰富,要加快灌区配套建设,重点开发利用地表水。在牧区,要适度发展东部,重点治理中部,保护修复西部,综合考虑降水量、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地形地貌、草原植被类型等自然地理条件和畜牧业生产力布局、生态治理需求等因素,将牧区划分为优先发展区(海拉尔河、嫩江流域)、适度发展区(辽河、滦河流域)、限制发展区(黄河支流、部分内陆区域)、禁止发展区(河西内陆区域和北部边境牧区)四个区域进行灌溉饲草地发展布局与措施安排。到2020年底,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完善全区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适时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实施《“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加大水库、枢纽等控制性工程建设力度,并发挥好其改善水质作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环保厅参与)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切实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对存在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水利厅参与)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要切实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检测。(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自治区环保厅、安监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它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1、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全区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旗县(市、区)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地要于2017年制定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并划分水源保护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缺水地区不达标水源必须配套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编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控制。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各盟市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识别水质超标、生态敏感、风险突出的控制单元作为优先单元,设计任务措施和骨干工程项目。切实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总排干、乌兰木伦河、牛孛牛川、都斯兔河以及辽河流域老哈河、海河流域饮马河等重点支流治理力度。巴彦淖尔市继续实施《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编制实施《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凉城县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保障湖泊生态用水,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开展湖泊生态修复。到2020年,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锡林河和额济纳河保持水质稳定。(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加强良好水体保护。以嫩江、滦河水系为重点,大力保护优良水体。嫩江水系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流域风险防范工作力度,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松花江流域上游水生态安全。滦河水系重点开展源头水保护工程,加快流域监控和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初步建成流域监控预警调度平台,完善河湖管理体制。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滦河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外事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全面遏制我区湿地生态与环境下降的趋势,使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得到恢复,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自治区环保厅、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5、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呼伦湖、乌梁素海、察尔森水库等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等参与)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1、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健全地方法规。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保监局等参与)完善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围绕水质改善目标,拟推进制定煤化工(煤制油或煤制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按照行业类别、地域分别或统一制定。结合实际情况在水质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依法实现所有排污单位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完善自治区级巡查、盟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管理。各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完成网格化划分方案,并向自治区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辖区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盟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监管责任,做到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逐步实现环境保护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各市县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完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基本实现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源、水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推动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各级各类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全面提升水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实现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全区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推进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20年,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水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

  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等参与)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旗县所在地镇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旗县所在地以外其它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按照核定不同浓度、超总量、不同行业等的差异化收费原则,逐步对废水中重金属、石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开征排污费。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切实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等参与)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自治区符合条件的水污染治理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上市。(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改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将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支持范围。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治理和保护任务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次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对节水、环保“领跑者”企业(单位)予以表彰和政策激励,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同领域企业(单位)在节水、环保成效上追赶“领跑者”,进一步提升节水环保整体水平,推动节水环保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节水减排先进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在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方面达到更高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推行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管理政策,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环境遵法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导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水利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滦河流域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渠道,结合自治区实际需求,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生物制药废水有机物污染物处理、集中养殖牧场污染废水治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善相关领域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梳理环保领域招投标相关规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推动环保服务业规模快速增长,促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专业化、市场化。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一)强化责任落实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自治区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分管副主席和环保厅厅长任副组长,其它2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和联络员由环保厅总工程师兼任。各盟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编制工作方案、年度方案及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本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务求多措并举,提高工作实效。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参与)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国资委参与)(二)严格目标考核问责

  按照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组织部参与)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环保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各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监察厅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自治区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水十条》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自治区环保厅负责)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为建设天蓝、水清、生态宜居的内蒙古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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